宋敏:完善知识产权机制,有效发挥农业科技公共性功能——中央一号文件学习体会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2-28作者:Admin来源:点击量:
从发展的趋势来看,农业发展所依赖的农地、水和劳动力资源会越来越少。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展的加快,农业资源减少趋势日趋加速。尤其是农村劳动力,前几年还在为农村过剩劳动力发愁,现在农村劳动力不仅质量而且数量都已经出现了不足。并且随着城市准入门槛的降低和受比较利益的驱使这种趋势只能进一步加剧,而很难逆转。未来农业的发展,农产品产量的增加不可能通过增加资源投入的外延式扩展,只能通过借助科技的力量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才能解决资源减少和农产品需要增加的矛盾。因此,一号文件强调:“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长期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根本出路在科技。农业科技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支撑,是突破资源环境约束的必然选择,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决定力量”。
一号文件里关于农业科技的内容非常丰富,其中最关键的是对农业科技明确做出的“公共性、基础性和社会性”的“三性”定位。首先,社会性是指农业科技和农业本身一样具有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社会功能。基础性主要是指农业科技对于农业、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而不是指农业科技属于基础性学科。农业科技主要还是面向产业需求,解决实际问题的应用型技术,而不完全是纯粹的基础科学。公共性则是指农业科技超出个体性的群体属性,主要体现在提供主体、价值取向、服务对象等方面。首先一号文件明确了在农业科技中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其次,强调群体合作,打破部门、区域、学科界限,有效整合科技资源,建立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产学研、农科教紧密结合;第三,要求农业科技要服务于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等共同利益。
因此,一号文件基本上是基于农业科技的“三性”,尤其是“公共性”定位,围绕创新农业科技机制提出了系列具体措施和要求。一方面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同时整合科技资源,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另一方面,强化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提升农业科技推广能力和农民接受运用科技水平,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进村入户,切实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农业科技的公共性是贯穿一号文件的主线。对农业科技的公共性定位既体现了农科技的本质属性,又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即使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也保留了农业科技的公共领域。而在我国农业科技的公共性丧失问题却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为农业公共科研单位、公益性科研项目与企业之间的利益竞争,科研单位直接进入商业化开发,导致企业很难从科研单位获得育种材料、方法等基础性研究成果,进一步开展产业化应用研究,公益性研究的辐射带动功能减弱、基础研究对应用研究的支撑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表面上看,公共性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公有公用”,好像与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完全对立。计划经济模式下我国农业技术就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科学家搞出的技术成果直接传授给农民使用。但是,在农业国际化竞争加剧和我国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强调农业科技的公共性绝不是向计划经济模式的复归,更不是对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的否认,而是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运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公共性是相对于个体、私域而言,强调群体的共同利益和意志。但是公共性具有不同的层次,最典型的可以分为国家(民族)内部的公共性和国家(民族)之间的公共性。科学知识可以说没有国界,全人类共有,但是技术却是各国竞争、保持相对优势的基本手段,没有哪个国家愿意把自己的先进技术毫无保留的贡献给全世界。例如美国不仅有高技术贸易禁令,而且“Bayh-Dole法”就明确规定公益性研发成果之商品必须优先在美国境内生产、制造。任何持有专利排他使用权的公司必须在美国境内生产该产品。除非政府出资机构证明已采取适当措施但最终未能在境内找到合适的生产企业。成果转让违反了美国工业界优先受让的原则的,美国政府可以行使介入权加以制止。日本种苗法还规定了地方自治体(县)对自己财政投资的科研成果拥有排他知识产权,排斥其他地区居民免费使用。显然,公域和私域的边界是相对的,相对于全世界的公域而言,国家就是私域性的,相对于全国和国民经济整体的公域而言,地方、行业就是私域性的。因此,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共性,一方面意味着国家对农业技术的主权利益流失;另一方面意味着对地方、行业的相对利益的否认,可能会挫伤其投资农业科技的积极性。
其次,农业科技的公共性还体现为个体之间的相互依存性,互补性和共益性,协作是其核心体现。分工协作是社会财富增进的源泉。因此,一号文件明确要求打破部门、区域、学科界限,有效整合科技资源,建立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产学研、农科教紧密结合。协作绝不能建立在对个体利益否认和忽略的基础上,而是需要对不同的个体利益整合形成互惠互利的动力机制。无疑,健全的产权制度是明晰和保障个体利益的有效手段,因而也是整合个体利益,促进分工协作的基础。在我国产学研结合、科技大协作已经搞了几十年,并非新生事物,但是效果并不理想。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健全的,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利益驱动机制。行政命令式的协作往往意味着平调、无偿奉献,自己搞出的成果拿给别人使用赚钱,时间长了谁都不愿意干。实际的结果是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甚至在科研单位内部课题组之间、上下游之间的封锁隔离越演越烈。因此,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建立以知识产权流转交易为纽带的协作模式,充分尊重和保护各环节、各方面参与者的利益,形成上中下游互惠共赢的利益机制,才能从根本上促进产学研结合与协作。
第三,公共性意味着公共资源的运用中必需(必须)以国家(人民)利益而非个人利益为出发点,体现民主、公正、公平、合法的公共精神。因此,农业科技的公共性不仅体现在农业科技成果创造提供方面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增加投入解决农业科技成果供给不足的问题;更应该体现在农业科技成果的运用方面,通过政府的调控保证农业科技成果能最终真正运用于保障公共利益的方面。而实现(现实)的农业科技管理体制的职能分工是政府管项目、管资金投入,完成的成果归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使用。首先的问题是项目承担单位在单位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博弈中,肯定会选择有利于单位利益的运用方式,而非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其次,在课题组项目经费管理模式下,被架空的承担单位实际上对职务性技术成果处于无权状态。这种两层皮的管理模式结果是大量公共性科研成果流失,其中有不当发表论文披露泄密的,有转移给其他单位有其事(尤其是)国外单位的,也有化公为私的,没有办法确保公共性科研成果公正、公平地用于公共性目的。因此,要保证农业科技成果服务于公共性目的,必须建立农业公共知识产权管理、运用机制。一是需要完善农业公共投资知识产权的权属制度,实现农业公共科研投入、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的权责统一;二是需要建立以公共性知识产权获取为目标的农业科技投入导向机制,既可以立项委托研制,也可以后补助收购,建立保障公共性目标实现的农业技术储备;三是建立公共性农业知识产权转化实施的招投标平台,保证公正、公平、透明地配置和使用公共性农业科研成果。
由此可见,没有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工作机制对公共农业科研成果进行公平、有效调控和管理,片面地公共农业科技投入不仅很难正确指向农业科技的公共性目标,反而会因为本来属于公域的农业科技成果不当进入私域,阻碍农业科技的公共性功能发挥,就象没有公共产权保障的城市绿地必然会成为杂乱无章的私人菜地。(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 宋敏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