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标注提供复印件的除外;各材料提供一份。
1《肥料登记申请书》(微生物肥料产品)。
2 企业证明文件。
3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意见表。
4 生产企业考核表。
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并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5 产品安全性资料(仅对安全性风险较高的产品)。
6 产品有效性资料。
6.1 田间试验报告。
申请人应按相关技术要求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规范的田间试验,提交田间试验报告。
肥料田间试验应客观准确反映供试产品的应用效果,有确定的试验地点、科学的试验设计和规范的田间操作,由从事土壤肥料相关工作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人员主持。
试验开始前,有试验地点全貌影像,清晰反映试验地全景和各小区分布。数据记录包括试验开始时间、试验地点(包括坐标信息、土壤理化性状、前茬用肥等)、试验方案(包括试验设计、重复次数、小区排列、小区面积等)。
试验过程中,有施肥(追肥)影像,清晰反映施肥方式、试验用量等。数据记录包括施肥时间、肥料用量、作物生长情况等。
试验结束后,有收获测产影像,清晰反映测产方式。数据记录包括收获时间、各小区产量等。相关试验数据记录和影像资料留存3年(含)以上备查。
微生物肥料产品(不含土壤修复菌剂、有机物料腐熟剂)提交每一种作物1年2个以上(含)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2年以上(含)的试验报告,按NY/T 1536-2025执行。土壤修复菌剂试验针对土壤障碍因素选择有代表性的2个地点开展,提交连续3年(含)以上的试验结果。专用于有机物料堆沤或堆腐的有机物料腐熟剂产品提交2次(点)堆沤或堆腐试验结果。
田间试验报告需试验主持人签字认可,加盖试验主持人所在单位公章,并附试验主持人职称证明材料、承担田间试验的农户姓名和联系方式。田间试验单位不能提交或提交的试验记录及影像资料有明显瑕疵的,田间试验报告视为无效。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
6.2 产品执行标准:申请人应提交申请登记产品的执行标准。
7 产品标签样式:应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
8 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
包括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产品研发报告;生产工艺资料。
9 肥料样品。
9.1 产品质量检验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应提交同一批次的肥料样品2份,每份样品不少于600克(毫升),颗粒剂型产品不少于1000克。
9.2 微生物肥料菌种鉴定需提交试管斜面两支。
9.3 样品应采用无任何标记的瓶(袋)包装。样品抽样单应标注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有效成份及含量、生产日期等信息。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抽取肥料样品并封口,在封条上签字、加盖封样单位公章。
10 承诺书。产品应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38400-2019)。
初次登记办理基本流程
1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辖区肥料生产企业肥料登记申请,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考核,提出初审意见。
2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肥料登记相关资料,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核验申请人提交的肥料样品,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肥料样品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 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检测和安全性评价试验。
4 产品质量检测或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自收到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提出一次复检申请。
5 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登记产品进行评审。
6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技术审查和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批。
7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签批文件办理批件,制作《肥料登记证》。